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ღ✿、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ღ✿、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ღ✿、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ღ✿,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ღ✿,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ღ✿。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ღ✿,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ღ✿;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ღ✿,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ღ✿。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ღ✿,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ღ✿。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5日ღ✿,经营范围为生物ღ✿、化工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ღ✿、技术咨询ღ✿、技术开发ღ✿、技术转让及新产品的研制ღ✿。2002年开始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某公司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新工艺ღ✿,包括缩合杉本知春ღ✿、中和ღ✿、氧化ღ✿、脱羧等反应过程杉本知春ღ✿,还包括愈创木酚ღ✿、甲苯ღ✿、氧化铜和乙醇的循环利用过程ღ✿。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包括六个秘密点ღ✿,上述技术秘密载体为涉及58个非标设备的设备图287张(包括主图及部件图)ღ✿、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第三版)25张ღ✿。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关于企业长期合作的特别合同》均有保密条款的约定ღ✿。
傅某根自1991年进入嘉兴中某化工公司工作ღ✿,2008年起担任香兰素车间副主任ღ✿,主要负责香兰素生产设备维修维护工作ღ✿。自2003年起ღ✿,嘉兴中某化工公司先后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ღ✿、记录控制程序ღ✿、食品安全ღ✿、质量和环境管理手册ღ✿、设备/设施管理程序等文件ღ✿。嘉兴中某化工公司就其内部管理规定对员工进行了培训ღ✿,傅某根于2007年参加了管理体系培训ღ✿、环境管理体系培训ღ✿、宣传教育培训ღ✿、贯标培训ღ✿。2010年3月25日ღ✿,嘉兴中某化工公司制定《档案与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ღ✿。2010年4月起ღ✿,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与员工陆续签订保密协议ღ✿,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员工的保密义务作了约定杉本知春ღ✿,傅某根以打算辞职为由拒绝签订保密协议ღ✿。
王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某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8日ღ✿,经营范围为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研发ღ✿、生产ღ✿,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的制造ღ✿、销售等ღ✿,王某军任监事ღ✿。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1日ღ✿,由王某军与王某集团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凯时尊龙官网ღ✿,王某军任法定代表人ღ✿。宁波王某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ღ✿,由王某科技公司以实物方式出资8000万元成立ღ✿,经营范围为实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的研发凯时尊龙官网ღ✿、生产等杉本知春ღ✿,主要产品为香兰素ღ✿,王某军任法定代表人ღ✿。2017年宁波王某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某孚狮王某香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孚狮王某公司)ღ✿。
2010年春节前后ღ✿,冯某义与傅某根ღ✿、费某良开始商议并寻求香兰素生产技术的交易机会ღ✿。同年4月12日ღ✿,三人前往王某集团公司与王某军洽谈香兰素生产技术合作事宜ღ✿,以嘉兴市智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智某公司)作为甲方ღ✿,王某集团公司香兰素分厂作为乙方ღ✿,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ღ✿。同日ღ✿,王某集团公司向嘉兴智某公司开具100万元银行汇票ღ✿,冯某义通过背书转让后支取100万元现金支票ღ✿,从中支付给傅某根40万元ღ✿、费某良24万元ღ✿。随后ღ✿,傅某根交给冯某义一个U盘ღ✿,其中存有香兰素生产设备图200张ღ✿、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14张ღ✿、主要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ღ✿,冯某义转交给了王某军ღ✿。同年4月15日ღ✿,傅某根向嘉兴中某化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ღ✿,同年5月傅某根从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离职ღ✿,随即与冯某义ღ✿、费某良进入王某科技公司香兰素车间工作ღ✿。2011年3月15日ღ✿,浙江省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王某科技公司生产香兰素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ღ✿,批准香兰素年产量为5000吨ღ✿。同年6月ღ✿,王某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化工码头ღ✿,ღ✿。某孚狮王某公司自成立时起持续使用王某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ღ✿。
2018年嘉兴中某化工公司ღ✿、上海欣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ღ✿,认为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凯时尊龙官网ღ✿、某孚狮王某公司ღ✿、傅某根ღ✿、王某军侵害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ღ✿:一ღ✿、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ღ✿、某孚狮王某公司ღ✿、傅某根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ღ✿,即停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ღ✿、披露ღ✿、使用ღ✿、允许他人使用涉案设备图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的技术秘密ღ✿;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止ღ✿。二ღ✿、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ღ✿、傅某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嘉兴中某化工公司ღ✿、上海欣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ღ✿、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凯时尊龙官网ღ✿,共计350万元ღ✿;某孚狮王某公司对其中7%即24.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ღ✿。三ღ✿、驳回嘉兴中某化工公司ღ✿、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ღ✿。除王某军外ღ✿,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ღ✿:一ღ✿、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ღ✿。二ღ✿、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ღ✿、某孚狮王某公司ღ✿、傅某根ღ✿、王某军立即停止侵害嘉兴中某化工公司ღ✿、上海欣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ღ✿,即停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ღ✿、披露ღ✿、使用ღ✿、允许他人使用涉案设备图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的技术秘密ღ✿,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ღ✿。三ღ✿、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ღ✿、傅某根ღ✿、王某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嘉兴中某化工公司ღ✿、上海欣某公司经济损失155829455.20元ღ✿,合理维权费用3492216元ღ✿,共计159321671.20元ღ✿,某孚狮王某公司对其中7%即11152516.9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ღ✿。四ღ✿、驳回嘉兴中某化工公司ღ✿、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ღ✿。五ღ✿、驳回王某集团公司杉本知春杉本知春ღ✿、王某科技公司ღ✿、某孚狮王某公司ღ✿、傅某根的上诉请求ღ✿。二审宣判后ღ✿,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ღ✿、某孚狮王某公司尊龙凯时人生就是搏ღ✿,ღ✿、傅某根ღ✿、王某军不服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90号民事裁定ღ✿:驳回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ღ✿、某孚狮王某公司ღ✿、傅某根ღ✿、王某军的再审申请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ღ✿: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已经实际制造了香兰素产品ღ✿,故其必然具备制造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ღ✿。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包括六个秘密点ღ✿,涉及58个非标设备的设备图287张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25张ღ✿。被诉侵权技术信息载体为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获取的200张设备图和14张工艺流程图ღ✿,经比对其中有184张设备图与涉案技术秘密中设备图的结构型式ღ✿、大小尺寸ღ✿、设计参数杉本知春ღ✿、制造要求均相同ღ✿,设备名称和编号ღ✿、图纸编号ღ✿、制图单位等也相同ღ✿,共涉及40个非标设备ღ✿;有14张工艺流程图与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的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设备位置和连接关系ღ✿、物料和介质连接关系ღ✿、控制内容和参数等均相同ღ✿,其中部分图纸标注的图纸名称ღ✿、项目名称ღ✿、设计单位也相同ღ✿。同时ღ✿,王某科技公司提供给浙江杭某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某公司)的脱甲苯冷凝器设备图ღ✿、王某科技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附15氧化单元氧化工艺流程图虽然未包含在冯某义提交的图纸之内ღ✿,但均属于涉案技术秘密的范围ღ✿。鉴于王某科技公司已在设备加工和环评申报中加以使用ღ✿,可以确定王某科技公司获取了该两份图纸ღ✿。本案中ღ✿,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为287张设备图和25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ღ✿,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其中的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ღ✿。考虑到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图纸后完全可以做一些针对性的修改ღ✿,故虽有4项与涉案技术秘密中的对应技术信息存在些许差异ღ✿,但根据本案具体侵权情况ღ✿,完全可以认定这些差异是因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在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后进行规避性或者适应性修改所导致ღ✿,故可以认定这4项依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ღ✿。在此基础上ღ✿,可以进一步认定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了其已经获取的全部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ღ✿。具体理由是ღ✿:第一ღ✿,香兰素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通常具有配套性ღ✿,其生产工艺及相关装置相对明确固定ღ✿,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已经实际建成香兰素项目生产线并进行规模化生产ღ✿,故其必然具备制造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ღ✿。第二ღ✿,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进行了研发和试验ღ✿,且其在极短时间内上马香兰素项目生产线并实际投产ღ✿,王某科技公司的香兰素生产线从启动到量产仅用了一年左右的时间ღ✿。与之相比ღ✿,嘉兴中某化工公司涉案技术秘密从研发到建成生产线至少用了长达四年多的时间ღ✿。第三ღ✿,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被诉技术方案及相关设备进行过小试和中试ღ✿,且其又非法获取了涉案技术图纸ღ✿,同时王某科技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在向杭某公司购买设备的过程中均已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ღ✿。综合考虑技术秘密案件的特点及本案实际情况ღ✿,同时结合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未提交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ღ✿,可以认定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全部技术秘密ღ✿。第四ღ✿,虽然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的香兰素生产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与涉案技术秘密在个别地方略有不同ღ✿,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这种不同是基于其自身的技术研发或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的技术成果所致ღ✿。同时现有证据表明ღ✿,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在获取了涉案技术秘密后才开始组建工厂生产香兰素产品ღ✿,即其完全可能在获得涉案技术秘密后对照该技术秘密对某些生产工艺或个别配件装置做规避性或者适应性修改ღ✿。这种修改本身也是实际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方式之一ღ✿。综上ღ✿,认定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从嘉兴中某化工公司处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ღ✿,即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均已被实际使用ღ✿。
傅某根长期在嘉兴中某化工公司工作ღ✿,负责香兰素车间设备维修杉本知春ღ✿,能够接触到涉案技术秘密ღ✿。2010年4月12日ღ✿,冯某义ღ✿、傅某根等三人前往王某集团公司与王某军洽谈香兰素生产技术合作事宜ღ✿,迅速达成《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尊龙凯时官网ღ✿,ღ✿,约定由冯某义ღ✿、傅某根等人以香兰素新工艺技术入股王某集团公司香兰素分厂ღ✿。傅某根根据该协议获得40万元的对价ღ✿,随后将含有涉案技术秘密的U盘经冯某义转交给王某军ღ✿。傅某根从嘉兴中某化工公司辞职后即加入王某科技公司ღ✿,负责香兰素生产线建设ღ✿,王某科技公司在很短时间内完成香兰素生产线建设并进行工业化生产ღ✿,全面使用了嘉兴中某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某公司的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ღ✿。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傅某根实施了获取及披露涉案技术秘密给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并允许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ღ✿。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均系从事香兰素生产销售的企业ღ✿,与嘉兴中某化工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ღ✿,应当知悉傅某根作为嘉兴中某化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香兰素生产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并不享有合法权利ღ✿。但是ღ✿,王某集团公司仍然通过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凯时尊龙官网ღ✿,向傅某根ღ✿、冯某义等支付报酬的方式ღ✿,直接获取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ღ✿,并披露给王某科技公司使用ღ✿。王某科技公司雇佣傅某根并使用其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进行生产ღ✿,之后又通过设备出资方式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并允许某孚狮王某公司继续使用ღ✿,以上行为均侵害了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某公司的技术秘密ღ✿。某孚狮王某公司自成立起持续使用王某科技公司作为技术出资的香兰素生产线ღ✿,构成侵害涉案技术秘密ღ✿。
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并持续ღ✿、大量使用商业价值较高的涉案技术秘密ღ✿,手段恶劣ღ✿,具有侵权恶意ღ✿,其行为冲击香兰素全球市场ღ✿,且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存在举证妨碍ღ✿、不诚信诉讼等情节ღ✿,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ღ✿、某孚狮王某公司ღ✿、傅某根拒不执行原审法院的生效行为保全裁定ღ✿,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法决定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ღ✿。由于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狮王某公司在本案中拒不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凯时尊龙官网ღ✿,法院无法直接依据其实际销售数据计算销售利润ღ✿。考虑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可以作为确定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狮王某公司相关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率的参考ღ✿,为严厉惩处恶意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ღ✿,充分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ღ✿,人民法院决定以嘉兴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2011年至2017年期间的销售利润率来计算本案损害赔偿数额ღ✿,即以2011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集团公司ღ✿、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狮王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量乘以嘉兴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计算赔偿数额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9条ღ✿、第17条(本案适用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ღ✿、第17条)